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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首次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分离。另外三个选项中只有英国《权利法案》的颁布时间比美国1787年宪法早,但《权利法案》主要是限制国王的权利,没有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