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值微少、工作止计月日者,仍以凡人论”可知短期雇工并未被政府列为雇工,而是以平民论处,这说明雇主与短期雇工间可以实现自由雇佣,故A项正确;材料无法体现重农抑商,故B项错误;材料反映的是雇工的信息,未反映地主与佃户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故C项错误;材料无法反映国家对自耕农的政策,故D项错误。
万历中,左都御史吴时来申明律例六条:
一、律称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盖谓功臣家方给赏奴婢,庶民当自服勤劳,故不得存养。有犯者皆称雇工人,初未言及缙绅之家也。缙绅之家,存养奴婢,势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议,无论官民之家,立券用值、工作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受值微少、工作计日月者,以凡人论。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日久、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视同子孙论。或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论;缙绅之家,视奴婢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