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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德阳一模·4)《大清律例》规定:“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这一规定可以印证当时
材料所述为政府通过法律防止司官私役使部民,也即权力滥用,而非对于行政人员自身的人身控制,故A项错误,B项正确;材料并未涉及行政效率问题,故C项错误;材料并未涉及官营手工业在手工业中比重问题,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