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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东北三省四市教研联合体一模·26)唐朝后期推行两税法:所有民户在现居地登记,根据资产情况定户等,按户等高低交纳赋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这一政策
根据材料“所有民户在现居地登记”“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可知国家允许人口流动,说明国家放松了对劳动力的人身控制,故A项正确;藩镇割据是因为地方节度使权力过大,与两税法没有直接关系,故B项错误;两税法只征收地税和户税,税制得以简化,故C项错误;两税法是在土地兼并,均田制瓦解的情况下推行的税法,因而并不能巩固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