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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哈师大附中、东北师大附中、辽宁省实验一模·27)1727年,清政府推行开豁贱籍的政策,宣布取消山西乐户、浙江惰民、徽州伴当(仆人)、宁国府世仆等“贱民”的贱籍,户口统一编入正册,使“俾得奋兴向上,免至污贱终身、累及后裔”。这一举措
这一举措只是取消了一部分“贱民”的贱籍,传统封建等级秩序没有动摇,故A项错误;这一措施使得一部分“贱民”变为编入正册的户民,不仅提高了这部分人的地位,也有利于这部分人的后代流向上层流动,也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故B项正确;这些“贱民”并非农民,无法体现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轻,故C项错误;这部分人地位的提高并不足以改变“因业而贱”的职业观,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