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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苏维埃政府必须无条件的交给农民。”“没收地土豪绅财产,同时消灭口头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苏区据此制定并实施了没收宗族祠堂、土地财产的细则。由此可见,当时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