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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东广州二模·34)1921年,苏俄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在土地国有化基础上上稳定现行农民土地占有形式,国家机关不得以平均地产或组织集体农庄等理由收回农民占有的土地,如果因建立果圃、实验站等特殊用途需要占用农民土地,也必须给农民同等份额的土地相交换。这一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