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徽“皖南八校”第二次联考·4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5分)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臣民不得违背和更改。中国古代曾经创制了许多对皇权限制的措施,但收效甚微。唐朝初年,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创造性地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把以皇权为代表的行政权纳入法权的约束之下,在司法行政官员中树立了法律至上的观念,初步确立了司法官员独立审判的传统;明确规定司法行政官员在任职前须通过吏部主持的法律考试,使其在任职后能迅速胜任司法审判的事务。唐朝政府在诉讼程序上作了许多制度的设计,如实行三审立案审核制。唐代国家监察官员和上级司法长官还通过录囚的方式监督、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审判。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 1906年,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大理院与法部基于原先大理寺与刑部的班底,调整了内部机构,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进行内部机构重组。改革方案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部院在权限划分上争拗不休。部院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一个从争权到相互协调、终于实现明确各自权限、分工合作的过程。清亡之前,从制度层面上来说,以司法独立原则为依归,部院自身转型的任务基本完成,部院之间也按照近代司法体制的要求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分工。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背景及其意义。(12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影响。(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