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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之前,按国际惯例,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以缔约方或第三方的文本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本。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却以英文文本为准,中法《天津条约》以法文文本为准。此后,以外文文本为准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反映出清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