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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下列要求。(12分)材料15世纪末开始,葡萄牙要求在印度洋航行的所有船只必须携带果阿总督或各地要塞的行政长官颁发的通行证,并就船只所载商品缴纳税款。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该公司有权以荷兰联省议会的名义,在东印度建设要塞、任命总督、招募士兵,以及和当地统治者签署条约。1603年2月,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支船队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了一艘葡萄牙商船,并将船上货物进行拍卖,获得巨额利润。这引起了当时法律上的争论。格劳秀斯受荷兰东印度公司之托,撰写了《论捕获法》,论证这一捕获行为是“正义战争”。《论捕获法》分为三篇:第一篇,讨论的是自然法与万民法上战争的意义、交战权及捕获权;第二篇,叙述了荷兰自1596年以来受到的葡萄牙的虐待,以致两国间开启战端的理由等;第三篇,引用了查士丁尼法律汇编中宣布的“海洋是人类共有的自然权利原则”,论证荷兰东印度公司有与印度诸岛通商的权利,葡萄牙禁止这种和平的交通没有正当理由。两个世纪以后,公海自由的原则得到了世界的认可。1625年,格劳秀斯又撰写了《战争与和平法》。该著作对《论捕获法》中的一些概念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提供了处理国际关系的法律根据,很快赢得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欢迎。——摘编自章永乐《格劳秀斯、荷兰殖民帝国与国际法史书写的主体性问题》等有学者认为《论捕获法》有利于解决国际争端,也有学者认为《论捕获法》激化了殖民国家间的矛盾。谈谈你对《论捕获法》的认识。(要求:可以阐述学者的观点或另外提出自己的认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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