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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18·广东二模·45)[历史一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

材料 古肉刑(古代摧残犯人肉体的刑罚)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指西晋时期匈奴、鲜卑、羯、羌、氐这五个少数民族)以来,兽(像野兽一样)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肉刑):曰磬(绞刑的一种)、纹、斩、枭()、碟(车裂),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文帝杨坚)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用大荆条或大木板、棍棒拷打),改杖为笞(用小荆条、木板、棍棒拷打),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九

(1)根据材料,指出古代中国肉刑制度存续的变化过程。(8)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文帝和隋文帝改革肉刑的原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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