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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844年,《望厦条约》规定,“日后若有国书递达中国朝廷者,应由中国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两广、闽浙、两江总督等大臣将原书代奏”。同年,两广总督兼领钦差大臣,专办“各省通商善后事宜”,1859年,又改授两江总督为钦差大臣。这体现了(  )
  • A地方督抚权力的膨胀
  • B列强侵略意图已实现
  • C清廷外交机制的调整
  • D天朝上国观念的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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