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查看
1895年,德国处于第二帝国时期,结合1871年帝国宪法的内容可知,德国议院的权力较小,A项强调议院的权力较大,不符合德国政体的特点,故A项错误;B项强调君主的权力受到议会的制约,不符合德国政体的特点,故B项错误;C项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美国政体的特点,故C项错误;D项强调虽有议会,但君主的权力仍然很大,这与德国民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的特点相符,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