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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对此指出,罗马人“为了公共利益创设了取得时效,以便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永久地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