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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皇帝可以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到攻击。由此可见,当时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