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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西毕业班新课程教学质量监测·26)明朝“商人之互相合作,共同经营之情形已屡见不鲜,但始终无发展为股份公司、取得财团法人地位之趋向”……执商业资本之牛耳的徽商、晋商,其汇兑业务的运转全赖个人操守及道德观念,“亦不能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以民法及公司法之作保障者相提并论”。据此可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