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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福建厦门一模·30)华北农民素有“不争讼”的习俗,村民的纠纷一般由村中长者、族长或乡绅负责解决,而这种解决常常造成不公的结果。1940年,晋察冀边区有关土地债务、婚姻、财产纠纷的诉讼,由占案件总数的6.5%上升到40%。这一变化反映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