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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明治政府宣布“自今以后,允许四民买卖和私有”。1873年,政府又规定:取消过去封建贡租按村摊派,由实际耕种者缴纳的办法,改为由持有土地执照的土地所有者交纳。政府还按地税的1/3向土地所有者征收村费。这些措施
“允许四民买卖和私有”实质上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承认土地私有制,故选A项;“允许四民买卖和私有”是指民众具有买卖土地的自由权,并不等同于实现政治地位的平等,“真正意义”的说法过于绝对,排除B项;征收土地税有利于加速近代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排除C项;明治维新废除了封建领主的土地私有制,排除D项。